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2018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判断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市场实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决定是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以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1)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决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
(3)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重大、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
(五)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纠纷、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申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纸质、电子文件移送知识产权法院。
第四条 经双方同意,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披露网络、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和判决文件。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在线视频组织证据交换和召开庭前会议。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现场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院按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披露案件的备案信息、合议庭成员、审判程序和判决文件,并可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和中国审判程序信息披露网络查询。
第九条 由庭长、副庭长和多名资深法官组成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会议,讨论重大、困难、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的研究,及时总结判决标准和审判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十二条 2019年1月1日前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当事人依法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第一审案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经批准可以接受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不再接受上述案件。
2019年1月1日基层人民法院未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上诉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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