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牌证代办业务要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品牌专营店或者具有二手机动车交易资格的企业;

二、国产小型客车品牌专营店新车年销售量,省会城市在800辆以上;

三、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未发生过销售或交易盗窃、抢劫、走私、非法拼(组)装等车辆违规问题;

四、具备与办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大厅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具有开放式办公柜台;

五、业务大厅内应设有等候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提供饮水机、书表样式及笔墨等服务设施,配备打印机、复印机以及用于播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片的影音播放设备;

六、具有供待办车辆停放和查验的场地,场地面积能满足实际业务需要;

七、业务大厅对外统一设置“业务受理”窗口标识,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确定的职责及流程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其中对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车辆唯一性确认查验工作由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派驻民警负责;

八、申请单位需独立配备2名以上专职代办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企业负责招聘,经交警支队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有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引入车辆购置税保险等办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联合办公;

九、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和数据管理人员,负责本登记服务站的号牌申请、机动车盗抢信息查询、档案交接、数据上传等工作;

十、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全省统一的扩充版软件;

十一、具有存放机动车牌证和档案材料的专用库房,安全防范设施齐全;

十二、申请代办机动车登记服务应作为本单位的一项服务措施,不得以此作为变相营利的工具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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