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关于补偿主体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存在以下的顺序:
第1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当100%的补偿,只需你是承当职责的。如果你对事故无责,则你和保险公司只在10%的范围内承当职责。
第2步,数额缺乏的话,由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依照职责份额承当补偿职责。像你说的你承当主要职责,那么保险公司就承当70%的补偿职责。
第3步,商业险数额缺乏的话,由你承当弥补职责。比方你投保的商业险仅仅50万,而最终承当的职责超过了这个数,那么超出的部分由你自行承当。 其次,关于是否补偿非医保用药问题。
这儿不用来评论补偿的项目是那些,而只需要评论你所说的医保用药的问题。
对我的生长此,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清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办法也各有不同,各有各的理由。
就法海拾贝个人而言,倾向于所有的丢失由保险公司承当,不应该扣除非医保用药。理由如下:
榜首,作为伤者,在救命、看病的时候底子顾不上去看什么目录,去确定用的药是不是医保用药。所寻求的仅仅赶快养好伤。
第二,为医师,在看病的时候,也不一定会去考虑是不是医保用药,而想的是怎么让自己的患者尽量的削减苦楚,赶快地恢复正常。
第三,关于是否请律师的问题。
只需你的保险全,那么你无需请律师。即便在开庭的时候,你也能够直接一句话就行了:由我的保险公司进行补偿。
并且关于非医保用药,如果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不补偿的话,那也无需你补偿的。
当然,以上所说的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说你根据道义,你愿意承当一部分的职责,那是别的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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