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损毁:
1、轻、小型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型)、矿山开采工作专用汽车总计行车三十万千米,重、中小型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型)总计行车四十万千米,超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型)、小汽车总计行车五十万千米,别的车子总计行车45万千米的;
2、小型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型)、带拖挂的轻型载货汽车、矿山开采工作专用汽车及19座下列(含19座)的各种汽车出租应用八年,别的车子(公务车、本人申请注册备案的十分运车子以外)应用十年的;
3、因各种各样缘故导致比较严重毁坏或技术性情况拙劣没法修补的;
4、车系取代,已无零配件来源于的;
5、经长期性应用,油耗超出我国定形车原厂规范标准值15%的;
6、经维修和调节后仍达不上我国对机动车辆运作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定的;
7、经维修、调节或选用排气管环境污染控制系统后,轿车排污空气污染物仍超出国家规定规范的;
8、我国、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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